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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

返回列表 來源: 蜜桃AV无码在线观看水蜜桃黄色视频專業生產廠家 發布日期: 2018.09.18

消防安全責任製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生產及消防安全的重要決策部署,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麵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進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責任製,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三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本行業、本係統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條 堅持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是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是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本場所消防安全全麵負責。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堅持權責一致、依法履職、失職追責。對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二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消防工作責任製,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麵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每年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本地區消防工作重大事項。每年向上級人民政府專題報告本地區消防工作情況。健全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牽頭的消防工作協調機製,推動落實消防工作責任。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間、重大節假日和重要活動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推動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工作。大力發展消防公益事業。采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推進消防教育培訓、技術服務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製,組織實施重大火災隱患和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製度。對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並組織有關部門督促隱患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明確政府專職消防隊公益屬性,采取招聘、購買服務等方式招錄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建設營房,配齊裝備;按規定落實其工資、保險和相關福利待遇。

(六)組織領導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製定滅火救援應急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建立滅火救援社會聯動和應急反應處置機製,落實人員、裝備、經費和滅火藥劑等保障,根據需要調集滅火救援所需工程機械和特殊裝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第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製定、修訂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

(三)將消防安全的總體要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嚴格審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定期召開政府常務會議、辦公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學編製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預留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加強消防水源建設,按照規定建設市政消防供水設施,製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辦法,明確建設、管理維護部門和單位。

(三)在本級政府預算中安排必要的資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促進消防事業發展。

(四)將消防公共服務事項納入政府民生工程或為民辦實事工程;在社會福利機構、幼兒園、托兒所、居民家庭、小旅館、群租房以及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的場所推廣安裝簡易噴淋裝置、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五)定期分析評估本地區消防安全形勢,組織開展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製定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消除。

(六)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有計劃地建設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開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動。

(七)按照立法權限,針對本地區消防安全特點和實際情況,及時提請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修訂地方性法規,組織製定、修訂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製定消防安全製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資金,用於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和業務經費支出。

(三)將消防安全內容納入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並嚴格組織實施。

(四)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職能,並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隱患查改。

(五)因地製宜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宣傳和應急疏散演練。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製定防火安全公約,根據需要建立誌願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提高城鄉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項職責,並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第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負責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按照本辦法履行同級別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職責。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實施消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應當協助主要負責人,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下級政府落實消防工作的情況。班子其他成員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領域的消防工作,組織工作督查,推動分管領域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本行業、本係統業務工作特點,在行業安全生產法規政策、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中納入消防安全內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業、本係統相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製度,確定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消防工作經費;開展針對性消防安全檢查治理,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每年組織應急演練,提高行業從業人員消防安全意識。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三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對審批事項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條件要依法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準開辦。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一)公安機關負責對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督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履行消防工作職責。依法實施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組織針對性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實施消防行政處罰。組織和指揮火災現場撲救,承擔或參加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或參與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辦理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件。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教育部門負責學校、幼兒園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指導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將消防安全教育納入學校安全教育活動統籌安排。

(三)民政部門負責社會福利、特困人員供養、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護、婚姻、殯葬、救災物資儲備、烈士紀念、軍休軍供、優撫醫院、光榮院、養老機構等民政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四)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職業培訓機構、技工院校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員、企業專職消防隊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內容。

(五)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依據城鄉規劃配合製定消防設施布局專項規劃,依據規劃預留消防站規劃用地,並負責監督實施。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依法督促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在組織製定工程建設規範以及推廣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七)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客運車站、港口、碼頭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和有關消防工作製度。

(八)文化部門負責文化娛樂場所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指導、監督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劇院等文化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審批或管理中的行業消防安全。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流通領域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十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加強特種設備生產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組織製定特種設備產品及使用標準時,應充分考慮消防安全因素,滿足有關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積極推廣消防新技術在特種設備產品中的應用。按照職責分工對消防產品質量實施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消防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做好消防安全相關標準製修訂工作,負責消防相關產品質量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新聞出版廣電部門負責指導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消防安全管理,協助監督管理印刷業、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消防安全。督促新聞媒體發布針對性消防安全提示,麵向社會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十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嚴格依法實施有關行政審批,凡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得核發有關安全生產許可。

第十四條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職能的部門,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列入地方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科技部門負責將消防科技進步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關、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消防科研成果轉化應用。將消防知識納入科普教育內容。

(三)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指導督促通信業、通信設施建設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據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將消防產業納入應急產業同規劃、同部署、同發展。

(四)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監獄係統、司法行政係統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將消防法律法規納入普法教育內容。

(五)財政部門負責按規定對消防資金進行預算管理。

(六)商務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商貿行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做好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指導業主依照有關規定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住宅小區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

(八)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推廣采用先進的火災防範技術設施,引導用戶規範用電。

(九)燃氣管理部門負責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氣經營者指導用戶安全用氣並對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排除隱患,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依法查處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等各方主體的燃氣違法行為。

(十)人防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十一)文物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單位、世界文化遺產和博物館的行業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體育、宗教事務、糧食等部門負責加強體育類場館、宗教活動場所、儲備糧儲存環節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導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十三)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機構負責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業機構、保險機構及服務網點、派出機構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保險監管機構負責指導保險公司開展火災公眾責任保險業務,鼓勵保險機構發揮火災風險評估管控和火災事故預防功能。

(十四)農業、水利、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納入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十五)互聯網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指導網站、移動互聯網媒體等開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傳。

(十六)氣象、水利、地震部門應當及時將重大災害事故預警信息通報公安消防部門。

(十七)負責公共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的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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